足协八条”重拳出击 堵漏洞遏制“出口转内销”

2018年02月01日 来源:电视直播网

本文来源:体坛新视野

今天,中国足协公布了《关于调整青少年球员转会与培训补偿标准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该意见共分为 8 个主要部分,主要作用在于加大对未满 16 周岁青少年球员国内转会的管控力度,调整国内青少年球员培训补偿费用标准、加大对恶意逃避培训补偿行为的打击力度。而针对一些无良经纪人和俱乐部频频祭出的年轻球员 “出口转内销” 的操作手段,《实施意见》也专门增设了特别条款,堵死漏洞,向那些只顾赚取高额利润而恶意破坏中国足球青训的人说不!

“出口转内销” 伤害巨大

最近,越南 U23 男足在 U23 亚洲杯上获得亚军,引发了国内媒体对越南足球崛起原因的大讨论。其实,越南足球之所以能够在 10 年内迅速崛起,没有任何 “诀窍”,就是认准了一条路走到底,扎扎实实地搞青训。青训搞上去了,优秀的足球人才不断涌现,越南足球的水平自然就上去了。

青训从来都是一项久久为功的事业,需要的耐心和付出,而中国足球最大的问题就是短视和急功近利。这几年,能坚持搞青训的俱乐部和机构本就不多,而一波又一波 “出口转内销” 的操作对于中国足球青训的打击却几乎是毁灭性的。

为了给国内年轻球员更多的比赛锻炼机会,提高他们的水平,中国足协出台了 U23 新政。而在各家俱乐部都视 U23 球员为稀缺资源的情况下,“出口转内销” 就成为了经纪人赚取巨额利润、球员迅速提升个人待遇的最佳方式了。

中国留洋小球员与瓦伦西亚球员索菲尼亚

所谓 “出口转内销” 就是当一些年轻球员结束了与原俱乐部或培训机构的培训协议后,准备签第一份职业合同的时候,无良经纪人迅速介入,以直接经济诱惑加留洋前景许诺等手段,将球员 “截胡” 至国外俱乐部 “镀金”、“涮水”,等到时机成熟后,再高价卖回给国内俱乐部,从而赚取暴利的行为。

李帅(右)

资深媒体人徐江曾在自己的微博中这样说道:“五年前行情,18 岁签走球员,一年给家长 200 万保底,五年 1000 万。承诺未来加盟国内强队,年薪不低于 1000 万。送欧洲,一年踢 8 场比赛,给欧俱乐部培训费 100 万人民币,五年 500 万。所属权可以在自己投资海外俱乐部,U23 政策提前回国,转会费一亿。这单买卖经纪人赚 8500 万。”

近几年的中国足坛,这样 “出口转内销” 的操作并不鲜见。原山东鲁能青训体系培养出的球员唐诗和韦世豪,在 2013 年全运会之后,没有和鲁能足校打招呼便出国试训,并开启留洋之路。2017 赛季,韦世豪被葡甲球队莱雄伊什租借至上海上港,凭借自己优异的表现及 U23 球员的身份,韦世豪身价暴涨,而他最终以自由身加盟国安,拿到一笔不菲的签字费,至于他的经纪人和老东家莱雄伊什的收益,显然更加可观。而胡睿宝在 2017 年以个人名义去欧洲试训并最终加盟德乙球队达姆施塔特,则让此前善于各种 “操作” 的广州恒大都叫苦不迭。如今胡睿宝已重回恒大,只待官宣,上演了一出不折不扣的 “出口转内销”。

胡睿宝

“南松北李” 也是十分典型的案例。作为延边青训体系球员,南松在没有和延边富德俱乐部沟通的情况下于 2016 年私自离队并加盟了韩国富川 FC。上个赛季,南松被租借至重庆力帆,期间入选 U22 国足,同样是身价倍增。如今,尽管延边富德俱乐部已正式向国际足联争端解决委员会(FIFA DRC)提起仲裁程序,但事情目前还没有一个结果。一旦南松转会至另一家中超俱乐部,他的经纪人和韩国富川 FC 俱乐部肯定会获得丰厚的收益。

李帅作为长春亚泰青训出品球员,2010 年年底,中国足协启动选派优秀青少年球员赴足球发达国家培训的 “希望之星” 计划,李帅和其他几名亚泰队友参加了这项海外青训计划。而在 2013 年全运会后,李帅、杨艾龙、孙兆靓、李嘉晨、肖煜峰等部分亚泰留葡球员在其经纪人的鼓动下,利用政策漏洞,等待时机通过 “出口转内销” 的方式,洗脱与原俱乐部的关系。2016 年,李帅回国后加盟大连一方,并于去年随队冲超。如今,作为 U23 国足主力边后卫的李帅被苏宁、恒大等球队高价求购,身价呈几何倍数增长。

中国足协留洋葡萄牙的 “500.com星计划”

眼下,许多欧洲中小俱乐部都有中国资本的背景,和经纪公司都也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经纪公司与这些中小俱乐部联手,已经把 “出口转内销” 的套路玩得相当熟练了。当他们豪赚的时候,“回购” 球员的中国的俱乐部却在花钱赚吆喝,而含辛茹苦将这些球员培养成材的俱乐部或青训机构却没有得到一分钱的补偿。“出口转内销” 已经严重伤害了青训球队的利益,严重打击了俱乐部青训积极性,严重危害中国足球长远发展。

“足协八条” 重拳出击

为了保护青训的积极性,打击 “出口转内销” 等恶意扰乱中国足球青训、牟取暴利的行为,中国足协经过详细的调研和论证,终于出台了《关于调整青少年球员转会与培训补偿标准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这份《实施意见》共分为八个部分,分别是:

“足协八条”

一、加大对未满 16 周岁青少年球员国内转会的管控力度

二、调整原青少年球员国内培训补偿年龄限制的内容

三、调整国内青少年球员培训补偿费用标准

四、增加青少年球员首次签订工作合同的相关要求

五、提供索取培训补偿与联合机制补偿的相关政策保障

六、加强培训协议有效期内的青少年球员国内转会管理

七、严厉打击通过利用涉外转会手段逃避培训约定的行为

八、加大对恶意逃避培训补偿行为的打击力度

这八个部分的主要内容就是遏制 “出口转内销”,同时加大青训补偿力度,为青训提供制度保障。比如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原培训单位拥有与球员签订首份职业合同的权利。过去,青少年球员年满 18 岁之后,在经纪人的利诱下,找各种理由和借口不和原培训单位签订职业合同,让培训单位无可奈何。现在,情况发生了变化。在培训单位连续 4 年为青少年球员注册的情况下,当该球员年满 16 岁以后,培训单位如果能够提供不低于所在地区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三倍的工资,则培训单位有权与球员签订不超过 2 年的工作合同。如果球员在没有争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签约,则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可以对该球员处以 24 个月的处罚。

中国足协党委书记杜兆才

过去,培训单位的培训协议约束力不够,这一次中国足协在这方面进行了修订。如果球员在培训期内,没有就培训协议和培训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的,则不能进行转会。如果存在争议,可以向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此前,多名球员在培训协议期限内就被经纪人签到了国外的低级别小俱乐部,然后再以高价卖到国内俱乐部,完成 “出口转内销”。如今,中国足协终于在《实施意见》中筑牢制度 “牢笼”,不仅明确提出了 “出口转内销”、“出国涮水” 的概念,而且规定一旦发现有球员在培训协议期限内擅自有类似行为,将遭到中国足协 24 个月的停赛处罚。

《实施意见》的另一部分就是大幅度培训补偿标准,比如从 2018 赛季开始,转会到一类俱乐部(中超)的培训补偿标准是 50 万/年;转会到第二类俱乐部的培训补偿标准是 25 万/年;转会到第三类别(中乙或 12 岁至 15 岁)为 10 万/年;第四类(其他俱乐部或者 8 岁至 11 岁)为 2 万/年,培训补偿的年龄从 12 岁降至 8 岁。而对于联合补偿机制,足协也提供的政策保障,规定转会注册完成后的 30 天内,转入俱乐部应该根据球员的履历等将培训补偿、联合补偿费交给各相关单位,否则,培训单位可走诉讼程序。仲裁委员会认定转入单位没有正当理由的,将受到中国足协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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